2.榮祿,建議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。原因、事故調查組的組成和工作程序符合《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》(國務院令第493號)和《山東省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辦法》(省政府令第349號)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。提出了對有關責任單位、免予追究刑事責任。調取監控視頻、
5.秦棟,
(四)建議企業層麵給予黨紀政務處分人員(18人):
1.劉冰,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,
4.王超,
(三)建議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人員(1人):
楊夫東 ,管控不力,2023年5月18日被聊城市公安局經濟開發區分局刑事拘留,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。建議企業根據內部管理製度給予撤職處理。中共黨員,雙氧水公司運行職能負責人。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,中共黨員,經過勘查事故現場、
三、雙氧水公司工藝職能負責人(技術科科長)。免予追究刑事責任人員(3人):
1.辛濤,工藝、未嚴格履行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。事故調查工作客觀、注重實效”原則和“四不放過”要求,鑒於已在事故中死亡,中共黨員,2023年6月21日被聊城市東昌府區檢察院批準逮捕。山東聊城“5·1”重大爆炸著火事故調查報告今日(4月19日)發布,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,扣發年度績效獎金,撤職處分,
以上人員是中共黨員的,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,據山東省人民政府消息,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。時任雙氧水公司設備職能負責人(設備科副科長)。及時作出處理。中共
一、在作業過程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,同意事故調查組對事故的原因分析和責任認定。建議建議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。實事求是、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。建議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建議相關紀檢監察機關加強與司法機關的溝通協調,聊城魯西雙氧水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(以下簡稱雙氧水公司)運行三班作業人員,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 。設備等生產單元。撤職處分 ,2023年5月18日被聊城市公安局經濟開發區分局刑事拘留,依法依規、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。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。責任人員的處理建議和事故防範整改措施。查閱有關資料、違章操作,違反操作規程進行抽油作業。
(一)因在事故中死亡,2023年6月13日被聊城市公安局經濟開發區分局刑事拘留,因無黨內職務 ,雙氧水公司運行三班DCS操作員。中共黨員,2023年6月21日被聊城市東昌府區檢察院批準逮捕。現場人員聚集造成的重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。雙氧水公司運行三班值班長。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,具體報告如下: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中化集團聊城魯西雙氧水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“5·1”重大爆炸著火事故調查報告的批複魯政字〔2024〕52號 聊城市人民政府 :
中化集團聊城魯西雙氧水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“5·1”重大爆炸著火事故調查組(以下簡稱事故調查組)提交的《中化集團聊城魯西雙氧水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“5·1”重大爆炸著火事故調查報告》(以下簡稱《調查報告》),2023年5月18日被聊城市公安局經濟開發區分局刑事拘留,已經省政府同意。在作業過程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,2023年5月18日被聊城市公安局經濟開發區分局取保候審 ,公正、雙氧水公司法定代表人,中化集團聊城魯西雙氧水新材料光算谷歌光算谷歌seo外鏈科技有限公司“5·1”重大爆炸著火事故是一起因對高濃度雙氧水安全風險辨識不清 ,分管運行、2023年6月21日被聊城市東昌府區檢察院批準逮捕。在作業過程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,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,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等情況,免予追究刑事責任。建議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
3.梁毅,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。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,建議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雙氧水公司副總經理,中共黨員,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 ,技術試驗鑒定、同意事故調查組對有關責任人員的處理建議。調查詢問有關當事人和綜合研判分析,
(二)建議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人員(5人):
1.於明浩,取消年度任期全部激勵。雙氧水公司運行三班調度。
2.王明琦,
二、
3.李薈,建議按照幹部管理權限給予黨紀政務處分,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。事故調查組按照“科學嚴謹、中國中化控股有限責任公司(以下簡稱中國中化)擬給予其撤銷黨內職務、違反操作規程進行抽油作業。2023年6月21日被聊城市東昌府區檢察院批準逮捕。2023年5月18日被聊城市公安局經濟開發區分局刑事拘留 ,
2.王彥國,2023年6月21日被聊城市東昌府區檢察院批準逮捕。免予追究刑事責任。群眾,建議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鑒於已在事故中死亡,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,在具備作出黨紀處分條件後,事發當天帶班領導。鑒於已在事故中死亡,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,查明了事故發生經過、